为衔接落实好国务院、省、市政府近期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1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21号)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再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2018年9月,区编办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区法制办制度廉洁性、合法性审查后,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再调整行政权力事项36项,其中,新增5项、取消8项、不列入11项、调整审批内容2项、调整实施机关3项、变更事项名称5项、调整权力类别2项。
因《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属于依法授权例行调整,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简化发文程序印发。2018年9月30日印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于当日起予以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