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说明
来源:汉阳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3-0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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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单位):

您(单位)于__年__月__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单位已做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武阳税一)许不准(  )第(  )号。

您(单位)因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单笔销售额未达1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达1000万元以上,(此处填写核查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2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标准。

建议您(单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再向我局提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申请: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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