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一次性告知书
来源:汉阳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3-0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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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提示提醒单

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名称、税号):

您(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请您今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如果本年度之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事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对您(单位)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