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请各单位组织开展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实施对象为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级分类、便利实施”的原则,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实施,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承办。
(二)宣誓程序
宪法宣誓由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程序主要有:
1.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宣誓。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时间及场所
宪法宣誓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即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任职通知下发后30日内进行。
宣誓仪式应当在本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
(四)宣誓现场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应当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等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当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
三、有关要求
1.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也可视情邀请区相关部门领导同志或者工作人员见证宣誓。
2.各单位应当在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方案、相片、简报等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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