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长期未有车辆上线的普货运输经营业户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后确认未按承诺投入车辆企业共计49家(见附件),按上述规定我机关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企业可到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三层建设类综合窗口电话:02784461106)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承诺投入车辆)企业名单
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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