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就拟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企业信息信息公示如下:

经查,下列企业(详见附件)存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情形。我局拟注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公示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示期间,如上述企业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或拟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27-84670589)。若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或所提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注销许可。

附件:拟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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