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长期未有车辆上线的业户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后发现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道路运输企业共计18家(见附件1),未按承诺投入车辆企业共计74家(见附件2),按上述规定我机关决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企业可到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建设类综合窗口电话:02784461106)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


附件1: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

附件2: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承诺投入车辆)企业名单


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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