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阳市监处罚送告〔2024〕31-3号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阳市监处罚送告〔2024〕31-3号

武汉市记丁家炸酱面馆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4〕31-3号),内容是:

当事人名称:武汉市记丁家炸酱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05MA4K3PEB6U

住所(住址):武汉市汉阳区锦绣仙山一期S3-01

投资人邢东林

当事人2020至2022年度连续3年未公示年度报告,且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成立后36 个月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开立社保账户。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2020至2022年3年未公示年度报告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个年度以上未报送年报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实地核查表(含电话联系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汉阳区税务局纳税信息回函1页,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列表1份(共18页)证明当事人成立36个月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
    4、汉阳区社保处缴纳社保信息回函1页,缴纳社保信息明细表1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成立后36个月以上未开立社保账户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月2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罚告[2024]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夏英、徐欢

联系电话:84867214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07号

邮政编码:430051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1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城市日历

区长信箱

意见征集

问卷调查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区长信箱

意见征集

问卷调查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