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阳区卫健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机构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关名称、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领导成员及分工 | 领导班子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 |||
| 许可/服务 | 依据、条件、程序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行政许可结果 |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处罚/强制 | 依据、条件、 程序 |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行政处罚决定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权责清单 |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财政资金 | 部门财政预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鄂政办发〔2011〕62号):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政府采购 | 采购信息 | 通过公开招标进行的政务采购项目,需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合同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中标公示 | ||||
| 公益事业建设 | 卫生健康 | 健康科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 |
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 ||||
| 监督检查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监测信息日发布工作的通知》(武卫生计生通〔2017〕9号)……(三)健全公示制度。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完善公示制度,在区政府网站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每日公布监测数据。 | 信息形成当日发布 | ||
| 救灾生产 |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概况及动态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8〕10号)(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情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家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其它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清单、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查抽检结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执法信息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每年1月31日前 |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及时 |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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