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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
我省将实施《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6条规定
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
划出清晰“红线”。
一
这8种行为=“拒不配合”
二
这些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三
“诱导”“协助”冒名就医
四
高套、低编DRG/DIP编码
首次明确了在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认定标准
五
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追溯码
这7种行为=“拒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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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暂停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实施细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以下12种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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