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市汉阳区好佑鲜食品店经营的“长糍粑”、“龙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6年1月15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汉阳区好佑鲜食品店经营的“长糍粑”、“龙眼”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2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J2026301593)、(No:J2026301594),被抽检的长糍粑(购进日期2026-01-14,计量称重)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的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2月14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店,启动核查处置。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不合格长糍粑20kg,2.705kg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龙眼21kg,2.275kg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长糍粑、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该店所造成。
三、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店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在该店的销售环节,该店无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及时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店经营不合格长糍粑及龙眼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在调查中,我局发现该店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上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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