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龙阳世纪生鲜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9月30日)”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武汉龙阳世纪生鲜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9月3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样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9月30日)”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CJ06375的《检验报告》。
二、2025年10月24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该单位收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查,该单位购进“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9月30日)”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在收到报告后该单位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不合格批次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9月30日)”。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销售环节所造成。
三、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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