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泰国龙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市汉阳区每刻多水果店经营“泰国龙眼(其他日期2025年9月30日)”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武汉市汉阳区每刻多水果店经营的“泰国龙眼(其他日期2025年9月3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样的“泰国龙眼(其他日期2025年9月3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CJ06373的《检验报告》。

二、2025年10月24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该单位收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查,该单位购进“泰国龙眼(其他日期2025年9月30日)”1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在收到报告后该单位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不合格批次的“泰国龙眼(其他日期2025年9月30日)”。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销售环节所造成。

三、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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