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市汉阳区乐亦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鲜活牛蛙”、“鲜活鳝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汉阳区乐亦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鲜活牛蛙”、“鲜活鳝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J2025310626)和检验报告(No:J2025310624),被抽检的“鲜活鳝鱼”及“鲜活牛蛙”(购进日期2025-04-30,计量称重)中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4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店,启动核查处置。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不合格“鲜活牛蛙”25斤、不合格“鲜活鳝鱼” 7.6斤,2.12kg“鲜活牛蛙”、1.228kg“鲜活鳝鱼”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鲜活牛蛙”、“鲜活鳝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该店所造成。
三、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在该店的销售环节,该店无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及时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该店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店经营不合格“鲜活牛蛙”及“鲜活鳝鱼”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在调查中,我局发现该店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上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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