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政策宣传


注意啦!

这些欺诈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您不可不知:

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上报,冒领社会保险基金;

2.冒用他人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3.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社会保险基金;

4.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5.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

6.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欺诈骗取失业保险金行为:

1.未失业人员伪造申领失业保险手续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再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冒领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5.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醒

社保基金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社保待遇的专项基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1.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要及时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保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保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领的待遇应及时退回。

3.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

4.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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