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三环线西段(长丰桥—白沙洲大桥)综合改造工程土地征收预公告(阳征土预公告[2025]11号),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汉阳区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永丰街道办事处黄金口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三环线西段(长丰桥—白沙洲大桥)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三环线西段(长丰桥—白沙洲大桥)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汉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永丰街黄金口村农民集体土地共计0.1515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永丰街黄金口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151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51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武汉市中心城区Ⅲ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黄金口村标准为432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6.1792万元、安置补助费39.2688万元,合计65.448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永丰街黄金口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永丰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的公告期内,以村为单位向武汉市汉阳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或汉阳区永丰街道办反映。(联系人:钟昌新,联系电话027-84793692)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村集体、项目现场,并已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hanyang.gov.cn/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的“首页—部门信息公开—市属分支机构—武汉市汉阳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
联系人:钟昌新 联系电话:027-84793692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阳征土预公告[2025]11号),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三环线西段(长丰桥—白沙洲大桥)综合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三环线西段(长丰桥—白沙洲大桥)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涉及我区汉阳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永丰街黄金口村,拟用地总面积0.151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51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拟征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表》。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号),拟征土地位于武汉市中心城区Ⅲ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432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按《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17号)文件执行,采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安置。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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