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什湖路〈琴川大道东延线—四台侧路〉道路排水工程)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2025年7月21日
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5〕873 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为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位于永丰街四台村,总面积0.230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16公顷(无耕地)、建设用地0.1190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农民集体。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一)本次土地征收由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对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有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交出土地的,汉阳区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执行的,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以及“http://www.hanyang.gov.cn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的“首页—部门信息公开—市属分支机构—武汉市汉阳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专栏内主动公开。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汉阳区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什湖路〈琴川大道东延线—四台侧路〉道路排水工程)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873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先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汉阳区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什湖路〈琴川大道东延线—四台侧路〉道路排水工程)的批复
2.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阳征公告〔2025〕字第5号)征地范围图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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