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汉阳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日常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检查必要性 |
| 1 |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八条、《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 | 汉阳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及时办理备案(新增、变更、注销)手续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公示信息规定的检查、违反房地产经纪从业规定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正在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总数的5% | 通过开展日常行政检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良好秩序,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 2 | 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汉阳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房租赁企业 | 对房屋租赁企业是否落实开业报告行为的检查、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正在经营的住租赁企业总数的10% | 通过开展日常行政检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良好秩序,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 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 汉阳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检查、违反房地产估价从业规定的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正在经营的2家房地产估价机构 | 通过开展日常行政检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良好秩序,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 2026年汉阳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综合查一次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检查必要性 |
| 1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查一次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更局 (发起单位) |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物业小区) | 1.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执行物业管理情况; 2.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 专业化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总数3% |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查一次”,核心在于整合监管事项,系统推动政策落地与问题解决。其开展意义基于两方面:一是政策法规要求,需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合同、落实信息公示、规范收费行为、压实电梯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行业问题导向,针对服务不透明、责任悬空、对违规行为管理不力等普遍问题,通过全面检查倒逼企业整改。此举旨在提升监管效能、规范服务行为、防范社区风险、保障业主权益,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同单位) | 对物业收费价格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管理规定》 |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同单位) | 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物业小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情况; | ||||||
| 4 | 《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武汉市供水条例》 | 区水务局(协同单位)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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