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日常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文本

填报单位(盖章)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填表时间:2026年3月31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比例 备注(如检查必要性说明)
1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
零售经营主体

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是否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1.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每年1次;
2.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每年2次;
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每年4次;
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每年6次。
12% 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局、市局关于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到位,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2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
零售经营主体
1.是否存在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伪劣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的行为。
5.是否存在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销售其他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现场检查 1.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每年1次;
2.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每年2次;
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每年4次;
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每年6次。
12%
3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
零售经营主体
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2.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条件。
3.是否存在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4.是否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5.是否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销、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0.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现场检查 1.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每年1次;
2.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每年2次;
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每年4次;
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每年6次。
12%
4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
零售经营主体
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非法利用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现场检查 1.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每年1次;
2.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每年2次;
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每年4次;
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每年6次。
12%
5 对储存烟草制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
零售经营主体
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行为。 现场检查 1.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每年1次;
2.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每年2次;
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每年4次;
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每年6次。
12%
6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
零售经营主体
1.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
3.是否存在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行为。
现场检查 1.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每年1次;
2.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每年2次;
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每年4次;
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每年6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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