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依据 |
1 |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五条 |
2 |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六条 |
3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 |
4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97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
5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6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四条 |
7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第九条 |
8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 |
9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 |
10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八条 |
11 |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
1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频次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五、专项检查计划
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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