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依据

1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五条

2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六条

3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第三条

4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97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5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6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四条

7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第九条

8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第二十七条

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第六十二条


10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八条

11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12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频次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五、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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