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时间

检查频次

1

武汉市汉阳

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1.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2.对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区范围内“四上”企业(含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等统计专业)

1%

2025年5月至11月

1.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3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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