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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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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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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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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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三、行政检查频次
1.日常检查
根据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检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为4次。
2.个案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个案检查,同一事项不重复。
3.专项检查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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