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单位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责任部门: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治安大队、交通管理大队、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政务服务大队、各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企业内部治安保卫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建立、保卫机构设置、安保措施落实、重点部位监控设施运行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六条:公安机关可对企业治安保卫制度、措施落实监督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对与治安管理相关的场所、物品、人员进行核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消防设施配备、安全通道畅通、应急预案制定等。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协同)有权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规章):细化消防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三)网络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企业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犯罪防范等。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可对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可调取数据。

    (四)特种行业检查

    检查内容:典当行、寄递物流业实名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开锁业资质核查等。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对特种行业许可资质的监管。

    《典当管理办法》、《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等行业规章。

    (五)危险物品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民爆物品、化学品存储合规性,危险源防控等。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实施监督。

    (六)交通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安全状况及驾驶员资格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一)日常检查

    每家企业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联合检查及危化品、高危企业除外);每月对旅店至少检查3次;每月对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检查至少2次。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

    (三)联合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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