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主判断、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主判断、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1.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审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