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来源:汉阳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0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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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所有参保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2.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含)时,停止下调费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统筹地区实施。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含)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面停止执行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办理方式

直接享受

办理资料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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