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来源:汉阳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0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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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两类:

  1.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2. 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政策要点:

  1. 物流企业的界定

物流企业的判定需要同时符合一下三个条件:

  1. 经营范围: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2. 责任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注册登记:在工商部门,也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1.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界定

  1. “同一”仓储设施。为了鼓励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政策规定,只有同一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6000平方米)的,才能享受优惠。也就是说,如果物流企业有几处分散的仓储设施用地,虽然面积累加超过了规定面积(6000平方米),也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2. 占地面积的判定依据。占地面积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判断。比如,某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用地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但是办理了3个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分别为1000、2000和5000平方米,由于这些土地全部用于建设同一仓储设施,合计面积达到了政策规定的6000平方米标准,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3. 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大宗商品。大宗商品包括两类,一类是粮食、棉花、化肥、农药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另一类是煤炭、原油、建材、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主要储存上述大宗商品的仓储设施才能享受优惠。

  1. 仓储设施用地范围的界定

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前者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后者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方式: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享受本项政策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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