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可在办理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方式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