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优惠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办理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递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办理资料:
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