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减缴或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适用主体
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湖北省规定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自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方式
申报时自动减免
办理资料
无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