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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住宅小区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区级主管
部门
实施层级 执法依据 投诉电话 备注
1 对住宅小区烈性犬、大型犬只的禁养管控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六条:本市禁止饲养、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禁止饲养、出售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二)查处违规饲养、出售烈性犬、大型犬行为;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出售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没收犬只,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出售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市公安局公布):一、成年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只。二、以下4类35个品种的犬只:1、下列獒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所有种类的獒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獒)、巴西菲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卡斯罗(凯因克尔索犬)、马士提夫(英国獒犬)、圣伯纳犬(阿尔卑斯山獒)、匈牙利可蒙犬(墩布狗)、土耳其坎高犬、中亚牧羊犬、韩国杜莎犬。2、下列狼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德国牧羊犬、捷克狼犬、法国狼犬、荷兰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马犬(比利时马里努阿犬)、昆明狼犬。3、下列斗牛犬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比特犬(美国比特斗牛梗)、美国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美国斗牛犬、西班牙斗牛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4、其他具有潜在风险的犬种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犬只:日本秋田犬、阿富汗猎犬(喀布尔犬)、川东猎犬、威玛猎犬(德国魏玛犬)、灵缇(格力犬、格雷伊犬)、大白熊犬(比利牛斯山犬)、德国杜宾犬、牛头梗、英国斯塔福郡斗牛梗。
具体以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的《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武汉市禁养犬名录的通告》为准。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五里墩街派出所 
  027-84843344
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027-84841583
晴川街派出所    
 027-84843253
建桥街建桥派出所 
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2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出售或饲养危险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驱使动物伤人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不得在住所外饲养;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实行圈养,不得放养;
(三)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直至捕杀。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犬只伤人责任保险及其他养犬相关保险。鼓励养犬人投保养犬相关保险。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在犬只伤人后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留检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留检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五里墩街派出所 
  027-84843344
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027-84841583
晴川街派出所    
 027-84843253
建桥街建桥派出所 
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3 对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五里墩街派出所 
  027-84843344
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027-84841583
晴川街派出所    
 027-84843253
建桥街建桥派出所 
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4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五里墩街派出所 
  027-84843344
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027-84841583
晴川街派出所    
 027-84843253
建桥街建桥派出所 
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5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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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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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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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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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6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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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6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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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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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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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484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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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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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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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3344
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027-84841583
晴川街派出所    
 027-84843253
建桥街建桥派出所 
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8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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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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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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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84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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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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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51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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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846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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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9 对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027-84873126
永丰街永丰派出所 
027-84883110
琴断口街派出所  
 027-84874631
五里墩街派出所 
  027-84843344
建桥街翠微派出所
 027-84841583
晴川街派出所    
 027-84843253
建桥街建桥派出所 
027-84842121
鹦鹉街派出所    
 027-84841672
洲头街派出所   
  027-85391324
江堤街派出所    
 027-84517259
四新街派出所    
 027-84635507
永丰街江北派出所 
027-84767928
龙阳街派出所    
 027-84671110

10 对排水单位和小区内排水户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雨污混排的处罚 区水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7-84588443
11 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区水务局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027-84588443
12 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区水务局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27-84588443
13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区发改局(国动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027-84468531
14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区发改局(国动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027-84468531
15 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区发改局(国动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027-84468531
16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发改局(国动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027-84468531
17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处罚 区发改局(国动办)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面控制用地范围内和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027-84468531
18 对物业服务收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市场监管局
027-84863995
龙阳所84460443
永丰所84887759
二桥所84260096
琴断口所84599110
五里所84411115
晴川所84887715
建桥所84589201
鹦鹉所84681101
洲头所84430116
江堤所84638218
四新所84843594

19 对物业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区市场监管局
027-84863995
龙阳所84460443
永丰所84887759
二桥所84260096
琴断口所84599110
五里所84411115
晴川所84887715
建桥所84589201
鹦鹉所84681101
洲头所84430116
江堤所84638218
四新所84843594

20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 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 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区市场监管局
027-84863995
龙阳所84460443
永丰所84887759
二桥所84260096
琴断口所84599110
五里所84411115
晴川所84887715
建桥所84589201
鹦鹉所84681101
洲头所84430116
江堤所84638218
四新所84843594

2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定期维保、校验、检修,未申报定期检验,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 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 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区市场监管局
027-84863995
龙阳所84460443
永丰所84887759
二桥所84260096
琴断口所84599110
五里所84411115
晴川所84887715
建桥所84589201
鹦鹉所84681101
洲头所84430116
江堤所84638218
四新所84843594

2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未依法报废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区市场监管局
027-84863995
龙阳所84460443
永丰所84887759
二桥所84260096
琴断口所84599110
五里所84411115
晴川所84887715
建桥所84589201
鹦鹉所84681101
洲头所84430116
江堤所84638218
四新所84843594

23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系、委托无资质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维保的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  区市场监管局
027-84863995
龙阳所84460443
永丰所84887759
二桥所84260096
琴断口所84599110
五里所84411115
晴川所84887715
建桥所84589201
鹦鹉所84681101
洲头所84430116
江堤所84638218
四新所84843594

24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25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7-84766110
26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区、街道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中《湖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序号第21项的规定,此事项已赋权至街道。            
区住更局027-84766110
晴川街道84580009
建桥街道84799033
鹦鹉街道84830359
洲头街道84529809
五里墩街道84680129
琴断口街道84873566
江汉二桥街道84876013
江堤街道84611922
永丰街道84630937
龙阳街道84860661
四新街道84221903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区住更局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正式通知各街道依规开展工作。
27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7-84766110
28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027-84760171
29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30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27-84766110
31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766110
32 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760171
33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760171
3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未将前期物业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35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36 对物业服务企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027-84766110
37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38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027-84766110
39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40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被解聘后未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027-84766110
41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销售、变相销售车位车库或者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车库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42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移交、报告义务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资料:(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交接记录;(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43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单独开设公共收益账户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单独开设账户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6110
44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住宅物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八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027-84760171
45 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禁止性规定出租房屋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027-84592983
46 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出租住房或者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九条: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违规改建的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7-84592983
47 对实施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七)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027-84765465
48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766110
49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区、街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中《湖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序号第35项的规定,此事项已赋权至街道。
区住更局027-84766110
晴川街道84580009
建桥街道84799033
鹦鹉街道84830359
洲头街道84529809
五里墩街道84680129
琴断口街道84873566
江汉二桥街道84876013
江堤街道84611922
永丰街道84630937
龙阳街道84860661
四新街道84221903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区住更局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正式通知各街道依规开展工作。
50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027-84766110
51 对擅自改变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区民政局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7-84621913
52 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处罚 区民政局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五条:侵占、损坏、擅自拆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有关费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27-84621913
53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27-84842686
54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27-84842686
55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27-84842686
56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27-84842686
57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27-84842686
58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27-84842686
59 对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027-84842686
60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027-84842686
61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027-84842686
62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027-84842686
63 对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027-84842686
64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027-84842686
65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027-84842686
66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027-84842686
67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027-84842686
68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027-84842686
69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027-84842686
70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027-84842686
71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027-84842686
7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027-84842686
73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027-84842686
74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027-84842686
75 对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27-84842686
76 对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27-84842686
77 对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物品的处罚 武汉市汉阳区消防救援局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027-84842686
78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区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2.《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
    第二十四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027-84843446
79 对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区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027-84843446
80 对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经营时边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区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2.《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违反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027-84843446
81 对经营管理者使用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区城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2.《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
    第三十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违反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027-84843446
82 对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八)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83 对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84 对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85 对擅自占用绿地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并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027-84843446
86 对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期限未恢复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
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未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自超过批准的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87 对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88 对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89 对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四)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9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91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居民未按照规定投放建筑垃圾) 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 修正版)第十三条第一款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 2 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 2 日内清运。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92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027-84843446
93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027-84843446
94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027-84843446
95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027-84843446
9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区城管局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第五   十六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7-84843446
97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027-84843446
98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027-84843446
99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027-84843446
10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027-84843446
101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02 对擅自在燃气表前管道加装辅助装置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 年)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燃气表前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03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7-84843446
104 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调查取证、执法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 年)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
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执法的, 由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
027-84843446
105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 年)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106 对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 修改)
 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07 对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规定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 修改)
 第十八条第六项  (六)违反第十六条,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7-84843446
108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区城管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修正)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027-84843446
109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管局 整体实施层级为区,但其中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实施层级为区、街道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中《湖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序号第15项的规定,该事项中的部分内容,即“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已被湖北省建议赋权至街道。

区城管局
027-84843446
晴川街道84580009
建桥街道84799033
鹦鹉街道84830359
洲头街道84529809
五里墩街道84680129
琴断口街道84873566
江汉二桥街道84876013
江堤街道84611922
永丰街道84630937
龙阳街道84860661
四新街道84221903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区城管局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正式通知各街道依规开展工作。
110 对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11 对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12 对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13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 修改)
    第十八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14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115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1、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2、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区城管局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
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拆除、迁移、封闭公共厕
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116 对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117 对饲养宠物信鸽未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118 对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处罚 区城管局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5 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119 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027-84843446
12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1、未在规定时段进行清扫作业;2、未将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处理场所;3、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4、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区城管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修正)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7-84843446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街道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由区城管局上收此执法事项
121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本项所称餐厨垃圾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区城管局 区、街道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408 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中《湖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序号第38项的规定,该事项已被湖北省建议赋权至街道。
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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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川街道84580009
建桥街道84799033
鹦鹉街道84830359
洲头街道84529809
五里墩街道84680129
琴断口街道84873566
江汉二桥街道84876013
江堤街道84611922
永丰街道84630937
龙阳街道84860661
四新街道84221903
现阶段,武汉市街道最新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尚未完成,仍由区城管局执法,后续将根据赋权文件正式通知各街道依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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