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 1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3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 | |
| 4 |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二项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 | |
| 6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 | |
| 7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一点 | 汉阳区老年(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汉阳区孤儿 | |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9〕62号)第一条; 2.《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第三条; 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25号)第一条 ,第二条。 |
汉阳区老年(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汉阳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行政给付 | 《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武政规〔2023〕2号 第二十五条 | 汉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 汉阳区特困人员 | |
| 1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 第三十五条 | 汉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 汉阳区低保人员 | |
| 11 | 临时救助金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5〕2号)第十九条 | 汉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 汉阳区临时救助人员 | |
| 12 | 老年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2.《关于印发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9〕1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1〕9号);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武民政〔2022〕31号); 5.《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4〕6号)。 |
养老服务科 | 汉阳区老年人 | |
| 13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14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第一条;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第四条第一点。 |
汉阳区民政局老年(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汉阳区孤儿 | |
| 15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行政确认 | 1.《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第二条第一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9〕62号)第一条;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第二条第一点; 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25号)第一条。 |
汉阳区老年(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汉阳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 16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 |
汉阳区老年(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汉阳区收养登记 | |
| 17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一章 第二条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条 |
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汉阳区婚姻登记 | |
| 18 | 临时救助对象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5〕2号)第四条 | 汉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 汉阳区临时救助人员 | |
| 19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0 | 对社会团体违反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1 | 对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2 | 对社会团体违反《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3 | 对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4 | 对社会团体违反年度检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四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7 | 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七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29 | 社会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六章 | 养老服务科 | 汉阳区养老机构 | |
| 30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八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31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物凭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32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六章 2.《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 |
养老服务科 | 汉阳区养老机构 | |
| 33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组织 | |
| 34 |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十八条 | 社会事务科 | 汉阳区社会团体 | |
| 35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二章 | 养老服务科 | 汉阳区养老机构 | |
| 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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