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部门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备注 |
| 1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 汉阳区 | |
| 2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 汉阳区 | |
| 3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 汉阳区 | |
| 4 | 汉阳区民宗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汉阳区 | |
| 5 | 汉阳区民宗局 | 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进行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汉阳区 | |
| 6 | 汉阳区民宗局 | 在寺观教堂内进行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汉阳区 | |
| 7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汉阳区 | |
| 8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汉阳区 | |
| 9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汉阳区 | |
| 10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第四条; 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
汉阳区 | |
| 11 | 汉阳区民宗局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汉阳区 | |
| 12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 汉阳区 | |
| 13 | 汉阳区民宗局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 汉阳区 | |
| 14 | 汉阳区民宗局 | 18周岁以下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 | 行政确认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汉阳区 | |
| 15 | 汉阳区民宗局 | 18-20周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初审 | 行政确认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汉阳区 | |
| 16 | 汉阳区民宗局 | 归侨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汉阳区 | |
| 17 | 汉阳区民宗局 | 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汉阳区 | |
| 18 | 汉阳区民宗局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汉阳区 | |
| 19 | 汉阳区民宗局 | 民族村设立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2007修改)第十条。 | 汉阳区 | |
| 20 | 汉阳区民宗局 | 民贸企业申报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家民委关于实施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 | 汉阳区 | |
| 21 | 汉阳区民宗局 | 民品企业申报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家民委关于实施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 | 汉阳区 | |
| 22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 汉阳区 | |
| 23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 汉阳区 | |
| 24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讲坛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汉阳区 | |
| 25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研讨会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汉阳区 | |
| 26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论坛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汉阳区 | |
| 27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汉阳区 | |
| 28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10万元以下捐赠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汉阳区 | |
| 29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五条;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汉阳区 | |
| 30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四条;2、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汉阳区 | |
| 31 | 汉阳区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四条;2、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汉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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