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 1 | 对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一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 | 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 | 对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 | 对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8 | 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9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0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1 | 对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九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2 | 对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3 | 对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4 | 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5 | 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一条、六十二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6 | 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7 | 对拍卖人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8 | 对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19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十六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0 |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第五十七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1 | 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烟草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2 | 对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3 |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4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5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6 | 对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7 | 对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8 | 对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29 | 对非法储存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0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1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2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3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4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5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6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十二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7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回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十一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8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销的许可 | 行政许可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39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0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1 |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2 | 对烟草制品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3 | 对烟叶收购的 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4 | 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6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5 | 对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6 |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第四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7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8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49 | 对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0 | 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1 |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2 | 对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3 |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4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5 | 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6 | 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7 |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8 |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59 | 对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0 | 对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1 | 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2 | 对储存烟草制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3 | 对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检查事项及标准执行。 |
| 64 | 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5 | 对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6 | 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审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7 |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8 | 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69 |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核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0 | 对购销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一款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1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2 |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3 |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4 |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5 | 对持证主体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6 | 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7 | 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8 |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79 | 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80 | 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81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82 | 对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 83 | 对储存电子烟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 | 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汉阳区烟草专卖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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