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备注 |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律师法》第55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汉阳区 | |
| 2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汉阳区 | |
| 3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汉阳区 | |
| 4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律师法》第52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汉阳区 |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4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汉阳区 | |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4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汉阳区 | |
| 7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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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汉阳区 | |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1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汉阳区 |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5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汉阳区 |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汉阳区 |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0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汉阳区 |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核准(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2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汉阳区 | |
| 14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汉阳区 | |
| 1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2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汉阳区 |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汉阳区 | |
| 1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3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汉阳区 |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23条: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汉阳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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