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2026〕10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的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并履行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1.举报事项基本事实明确。申请人于2025年12月*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号(**地铁站B口旁)的武汉市**医院**综合大楼购买祛痘面膜粉和润肺生津茶和足浴包,存在违法行为(详见举报书及照片等证据)。2.申请人已实名提交举报并附证据材料,且EMS显示已签收。申请人于2025年12月*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交易凭证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书打印件,购买过程光盘),均签名按捺手印,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日签收。3.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已构成程序违法与怠于履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正常15个工作日内要核查,特殊情况最多再延长15个工作日,核查完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得告诉实名举报人。申请人自被申请人签收举报材料起,持续等待提起本次复议,被申请人从未以电话、短信、书面邮寄等任何方式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是否立案、是否延期、延期理由及期限、案件编号/承办机构等信息。即使按法定最长期限计算,被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亦早已届满。被申请人长期不告知,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确认违法。4.不告知直接阻却申请人后续救济,损害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告知是否立案,导致申请人无法获知行政机关对违法线索的处置状态,无法基于处理结论采取进一步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程序衔接、证据固定与维权路径选择),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及依法救济权受到实质影响。5.申请期限符合规定。申请人系针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救济范围。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届满后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书》、商品照片、账单截图、邮件封面及邮寄物流轨迹截图、视频(两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举报的工作职责。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基础,应当予以驳回。2025年12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2026年2月*日经审批,并于2月*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的程序规定。三、申请人主张短信无法使用,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依据。2024年3月*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响应此要求。又被申请人发出的短信截图没有显示“发送失败”或“无法送达”等信息。申请人故意称短信不可用,要求被申请人给予纸质材料并送达(纸资源及EMS快递费10元)明显浪费社会资源,有悖绿色行政的基本原则。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举报书》、附件及邮件封面;
2.告知短信截图;
3.《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武汉市* 医院西院综合大楼购买了祛痘面膜粉、润肺生津茶和足浴包,属于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范畴,要求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告知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期限,予以奖励、退款。
2026年1月*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决定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
2026年2月*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认为被举报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行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决定立案调查。
2026年2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155****2331”发送短信,告知举报立案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在《举报书》中载明其电话为155****2331。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行使行政权,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后是否立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于2026年1月**日决定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2026年2月*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6年2月*日向申请人《举报书》中载明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决定,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举报立案并告知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举报立案并告知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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