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阳政复﹝2026﹞129号
申请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建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程序答复书》,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现依法进行审查。
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武汉市****食品厂在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问题,要求按照国家关于改制政策正确计算职工工龄经济补偿金,偿还工龄经济补偿金壹拾万贰仟****元,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答复系对其所掌握情况的解释说明,并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载明“如对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系救济途径指向错误,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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