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复终决[2025]第15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阳政复终决[2025]第154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3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28日依法受理。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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