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阳政复终决[2025]137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受理。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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