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复不受决[2025]第200号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阳政复不受决[2025]第200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15日收悉,现依法进行审查。

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即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事实,而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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