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复不受决[2025]第109号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阳政复不受决[2025]第109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2月7日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现依法进行审查。

本机关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而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本案中,被申请人办理的李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该案。该行为是被申请人作为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明确授权行使刑事侦查职权而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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