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复决[2023]第15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政复决[2023]156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26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武汉市汉阳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灯影牛肉存在配料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申请人认为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违反程序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报处理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直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属于程序违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依据的是前款规定还是后款规定,并且也未提供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证据,也不排除被申请人压根就未组织双方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食品照片3张;

3龙阳***特价批发超市销售小票;

4、中国邮政挂号信封封面照片、邮件轨迹截图;

5、投诉举报信;

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被投诉举报人武汉市汉阳区***食品经营部的注册登记地及实际办公地均在汉阳辖区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具备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于2023年6月1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0726-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交邮。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出的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内容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供说明,说明其不接收申请人关于灯影牛肉消费纠纷的调解。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内容合法。关于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直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就案涉投诉是否在七个工作日依法受理的问题已于2023年6月4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亦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阳政复决(202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明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且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非唯一的告知方式,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所述明确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依据的前款规定还是后款规定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系严格按照2019年12月20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所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样式作出的,故案涉文书内容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中国邮政EMS客户联;

2、投诉举报信及附件(购物小票、食品照片);

3、武汉市汉阳区***食品经营部《说明》;

4、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阳政复决(2023)第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5月15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食品经营部购买了“灯影牛肉”一包,该牛肉配料标注鸡精,申请人认为此标注违反法律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请求:1、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灯影牛肉”存在配料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求书面告知。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投诉举报人。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购物小票、食品照片作为证据材料,购物小票显示购买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下午18:08,购买了20.5元系列、祈佳源绿豆糕、洪友城150G芝麻绿三样食品,合计22.40元,微信付款,未显示付款人信息。

申请人2023年6月4日就案涉投诉是否在七个工作日依法受理的问题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阳政复决(2023)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经受理,即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7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食品经营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食品经营部不接受投诉人郑**关于灯影牛肉消费节分的调解

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为1146608458549)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于2023年7月28日签收该邮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武汉市汉阳区***食品经营部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9号龙阳时代负一层**号商铺-2,被申请人作为汉阳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有关案涉投诉是否在七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告知的问题”,本机关2023年7月31日作出阳政复决(2023)第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不再在本复议决定书中赘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体到本案2023年7月25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不接受调解的《说明》,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前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后,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合法性。

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依据的前款规定还是后款规定”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的告知是为保障申请人对调解结果的知情权,该规定为程序性规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同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无强制性要求被申请人告知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对于适用法律条款的告知具体到条、款、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所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样式一致,被申请人告知了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已具体到条、款、项,符合上述通知要求。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告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0726-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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