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 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其中,中心城区实行统一准入标准,经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000元,单人户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超过3500元;住房标准为城镇居民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无房;货币化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月,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单人户家庭为24平方米,每个家庭租赁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参照中心城区准入标准确定本区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保障家庭人口、补贴系数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40元(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940元低于1880元(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0.8。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880元的,补贴系数为0.4。
4、外来务工人员对申请人本人发放,补贴系数为0.4。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一、城镇困难家庭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
5、家庭住房情况;
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情况;
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
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
3、身份户籍(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
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6、劳动(聘用)合同;
7、学历和毕业证书;
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情况;
9、在本市住房情况(租房或借住等材料);
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由区房管部门编制租赁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后发布项目公告。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选房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
区房管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对象-普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对象-普通新就业职工对象”的类别顺序,依次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正式选房前,项目运营机构应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开放日活动,申请人到项目现场了解房源租赁及选房有关情况。
正式选房时,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按照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选房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区房管部门要将结果在政务网站等媒体公示7日后,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须按照配租确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答:(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 (二)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筹集的; (三)政府规定企业按比例配建的; (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的;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
答: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享受优待的特定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期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轮候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