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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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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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 | 轻微:限期内改正,危害不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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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轻微:限期内改正,危害不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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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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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蓄滞洪区内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 轻微: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洪工程设施验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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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分洪区的安全区挖塘、取土、烧砖或者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者侵占分洪区预留地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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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轻微:限期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对防洪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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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对防洪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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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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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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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围垦河道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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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从事工程设施建设 | 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行洪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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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损毁、侵占水工程设施、器材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涉水工程设施、器材、物料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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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 轻微:限期内拆除,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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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 轻微: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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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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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 | 轻微: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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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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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 |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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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 |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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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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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轻微: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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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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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轻微: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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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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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轻微: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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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 | 轻微:限期内改造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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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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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 | 轻微:限期内搬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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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 | 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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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轻微: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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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后仍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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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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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高耗水户和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水户未安装或者擅自停用节水设施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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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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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轻微: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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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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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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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轻微:在限期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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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轻微:在限期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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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轻微:在限期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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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 轻微:在限期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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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轻微: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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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轻微: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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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轻微: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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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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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招标人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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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为违反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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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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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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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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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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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 轻微: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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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私自焚烧芦苇、采挖芦笋,在江滩内捕捉或者伤害动物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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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江滩内集中开展健身、演出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违反《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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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在江滩内开展商业活动或者大型公益活动,违反《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 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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