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要求,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化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事项不再实行许可审批。因此,将“汉阳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阳政〔2021〕14号)的第15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予以删除。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2.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二批)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附件1
汉阳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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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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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律师恢复执业(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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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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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 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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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律师注销执业证(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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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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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其他职业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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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合伙所入伙(初审)、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初审)、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初审)、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初审) |
汉阳区司法局 |
汉阳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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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无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和残疾等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汉阳区教育局 |
汉阳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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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证明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到账 |
汉阳区民政局 |
汉阳区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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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汉阳区文旅局 |
汉阳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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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汉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汉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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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社保补缴、养老保险补缴 |
汉阳社保处 |
汉阳社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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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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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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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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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机事保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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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附件2
汉阳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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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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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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