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干山药片”和“白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6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市汉阳区姚素芬干咸菜店经营的“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6-01-12,计量称重)和“白芷”(购进日期2026-04-23,计量称重)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6年5月6日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对武汉市汉阳区姚素芬干咸菜店经营的“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6-01-12,计量称重)和“白芷”(购进日期2026-04-23,计量称重)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的“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6-01-12,计量称重)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J2026311249号的《检验报告》;抽样的“白芷”(购进日期2026-04-23,计量称重)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J2026311250号的《检验报告》。

二、2026年6月4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店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经查,该店购进“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6-01-12,计量称重)5斤,销售5斤,无库存;该店购进“白芷”(购进日期2026-04-23,计量称重)5斤,销售5斤,无库存。在收到报告后该店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不合格批次的“干山药片”和“白芷”。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销售环节所造成。

三、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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