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市汉阳区李仁兵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6-04-26)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6年5月7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6-04-2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的产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J2026311499的《检验报告》。
二、2026年6月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经查,不合格“山药”(购进日期2026-04-26)系该单位2026年4月26日从武汉市东西湖书本农产品商行采购了山药26斤,进货单价4.8元/斤,总进货金额124.8元,销售价8元/斤,2026年5月7日被抽样2.88斤,截止至2026年6月3日,当事人除自家食用了部分之外,剩余的山药未对外销售,已作了下架销毁处理,无库存。该单位在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在收到报告后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山药”(购进日期2026-04-26)。经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在该单位的销售环节。
三、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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