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市汉阳区汉蔬绘超市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1-10,称重)、“糍粑”(购进日期2026-1-14,称重)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6年1月16日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对武汉市汉阳区汉蔬绘超市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1-10,称重)、“糍粑”(购进日期2026-1-14,称重)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湖北省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的龙眼、糍粑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省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J2026301733、J2026301735的《检验报告》。
二、2026年2月10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店,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经查,该店购进“龙眼”(购进日期2026-1-10,称重)20公斤,销售13公斤,报损5kg,无库存。该店购进“糍粑”40盒,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在收到报告后该店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不合格批次的“龙眼”、“糍粑”。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不是销售环节所造成。
三、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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