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武昌鱼”“小葱80g”“铁棍山药(网袋)”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湖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五里墩万科广场分公司经营“武昌鱼”(购进日期2025-07-04)“小葱80g”(购进日期2025-07-03)“铁棍山药(网袋)”(购进日期2025-07-01)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5年7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对湖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五里墩万科广场分公司经营“武昌鱼”(购进日期2025-07-04)“小葱80g”(购进日期2025-07-03)“铁棍山药(网袋)”(购进日期2025-07-01)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抽样的“武昌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ZXL2-00222号;抽样的“小葱80g”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ZXL2-00230号;抽样的“铁棍山药(网袋)”(购进日期2025-07-01)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ZXL2-00229号。

二、2025年8月7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经查,该单位购进“武昌鱼”(购进日期2025-07-04)4.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购进“小葱80g”(购进日期2025-07-03)1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购进“铁棍山药(网袋)”(购进日期2025-07-01)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收到报告后该单位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经分析,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上游生产环节。

三、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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