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反映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阳大道分公司经营的“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07-04)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2025年7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对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阳大道分公司经营的“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07-04)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抽样的“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07-04)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ZXL2-00221号。
二、2025年8月7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召回。收到报告后,该单位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购进“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07-04),240盒,共计1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收到报告后该单位开展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经分析,造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上游生产环节。
三、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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