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地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地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全市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和管理水平,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按照市导指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制定了《全市建设工地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市建设工地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升全市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和管理水平,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按照市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突出“最大力度、最小动静、最佳效果”,聚焦全市范围内市政、房建、燃气改造及道路维护、园林、水务、交通等工地类型,开展建设工地环境专项整治,严格文明施工“七个百分百”标准落实,打造整洁、干净、有序的工地环境。

二、整治标准

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导图册(2025版)》及《武汉市建设工地临时架空线缆布设导则》开展工地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工地范围内的临时迁改、用电等临时线缆、围挡围墙设置等方面的排查整治。

三、主要任务

(一)规整临时线缆和设施。对于工地范围内暂不能入地的管线,应进行规整管理,沿围挡或挡水墙采用桥架、管槽或捆扎带固定,避免松散、垂坠,做到横平竖直、整齐划一。所有管线敷设应确保绝缘、接地和防雷措施到位。工地交通路口附近的架空管线,最低点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确保不遮挡视线或影响行人通行,管线及支撑设施应设置防撞护栏或警示桩,避免车辆碰撞。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临时线缆拆除回收或入地。对于服务工程建设设置的其它临时设施,如临时便道、临时天桥等,应严格落实日常检查与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二)整治工地围挡。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挡基础应采用黄黑挡泥板(工期3个月内)、砌筑式基座或预制成品基座,刷黄黑相间斜纹警示漆。房建工地一般使用高度4~6m 的高大绿植围挡。围挡外侧设置文字公益广告,比例占围挡总面积的30%。定期安排人员对围挡进行保洁维护,确保围挡整体美观、整洁。

(三)强化扬尘管控。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机、喷淋设施等降尘设备,在土方开挖、回填、转运,切割、钻孔、破除、凿槽及拆除作业时,同步采取喷雾、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高温、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加密喷洒频次。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裸露土方应采用不小于6针的绿色防尘网覆盖或绿化。水泥、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要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

(四)严管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配备不少于2台(套)高压水枪,安排专职保洁人员辅助清洗,夜间车辆冲洗区域应保持灯光照明充足。采取人工冲洗或洒水车冲洗等方式对进出车辆车轮、底盘、箱板及出入道口进行冲洗保洁,杜绝带泥上路。

(五)抓好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应进行混凝土硬化或绿化。硬化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工地道口内外延伸区域保持干净整洁、无积水,无施工造成的社会道路破损。占用既有城市道路进行工程建设的,要做好工地周边道路(横向到边、纵向50米范围)的维护工作,保持道路畅通安全。

(六)严格信息公示。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张贴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开竣工时间公示牌,并保证信息完善。

(七)确保工完场清。占道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围挡,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恢复原有路面,并全面清理现场遗留的地钉、废弃螺栓、桩体等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通畅。

四、职责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相关工地管理和督导工作,各平台公司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地环境整治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工地的环境整治;

(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建工地的环境整治;

(三)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燃气改造及既有城市道路维护工地的环境整治;

(四)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公园、小游园等绿化景观工程工地的环境整治;

(五)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务工地的环境整治;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工程工地的环境整治;

(七)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各类施工交通设施的维护,确保交通设施干净、整洁、齐全、有效;

(八)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环境整治。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12月中旬)。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厘清责任,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整治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12月中旬—2026年1月底)。市直各有关部门督促所辖工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先行开展自查自纠,限时对标完成整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各类建设工地开展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环境整治相关要求,做到检查全覆盖,完成整改达标销号。市  直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督办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2月起,长期坚持)。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常态长效抓好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对不达标的新开工工程, 一律在施工现场踏勘时责令停工;对续建工程,保持检查督导力度,做到措施不松劲、问题不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做好工地环境整治工作,明确牵头和责任单位(处室),将责任细化到人,扎实开展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建立清单台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在各参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拉网式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约谈、通报、停工整改等方式严肃处理,倒逼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三)强化信息报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全市行业领域工地数量、发现问题数及整改等工作数据,加强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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